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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6-11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总结和提炼实践理论形成教学案例,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构建体系、提高能力。
第三条加强案例教学是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通过案例库建设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带动教学方法全面改革,切实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案例库建设以课程为单位,范围包括我校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现有培养方案中适宜采用案例教学的课程(含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程及工程伦理课)。
第六条案例库负责人即为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与相关行业部门有密切联系,并有相应合作研究基础。
第七条案例库建设中所涉及的案例应符合典型性、客观性、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成果须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中运用,并可在相关相近专业范围内共享。
第三章建设内容
第八条每门课程建设一个案例库,一个案例库中至少应有10个案例,其中原创性案例不得少于5个。案例应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或所在专业领域内重点问题、前沿问题、代表性问题。
第九条案例库建设的成果形式:案例文本,并辅以多媒体课件的形式予以展现,课件应做到文字、图片、表格乃至动画相结合。
第十条案例的实施以教授、交流和讨论等形式为主,把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并通过对工作中遇到的、鲜活的典型案例进行反思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第四章组织与立项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负责统筹规划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各学院负责各相关类别、领域的案例库建设规划,并制定本学院案例库建设管理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案例库建设评价要素包括:案例素材、案例选题与教学目标、案例事实介绍、案例分析、教学组织、实际效果、格式与表达水平。
第十三条案例库资助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建设成果。
第十四条建设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时,产生的后果由案例库建设负责人承担。所有建设的案例均由研究生院进行查重,查重结果重复率不能超过30%。使用他人成果时应标明出处并征得创始人的同意,验收时须一并将同意书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每一个案例库建设资助1-2万元,每批次资助15-20项。资助经费待立项确定后一次性划拨给案例库负责人。
第十六条建设经费仅限用于案例库建设,经费使用应符合我校十三五综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设的案例库如入选省(市)级及以上案例库或评为同类优秀案例,根据学校聘用改革文件相关规定给予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励。其中,获得教育部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案例资格并入库的案例,可折合1CSSCICSCD期刊学术论文;获得本学科领域全国优秀案例可折合1SCISSCI源期刊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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