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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办法发布日期:2017-12-28 | 作者: |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鼓励开展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教指委)决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评选(以下简称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有关评选工作。 一、工作组织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由会计教指委组织领导,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协助实施,各单位自愿参与。 二、评选范围 优秀教学案例的评选范围,为适用于会计教指委制定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考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教学使用的案例。 已经获得过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奖的案例,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四、评选周期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五、参选案例来源 各参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对评选范围内的教学案例进行筛选,向会计教指委推荐参选案例。 原则上,每单位限10篇案例参选,其中每名作者(第一作者)限2篇案例参选。 在近三届评选中荣获优秀教学案例奖的第一作者,可再增加2篇参选案例。 在上一评选年度荣获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的单位,可再增加4篇参选案例。所有参选案例应当符合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有关入库案例体例规范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向会计教指委秘书处提交参选案例的Word文档和作者授权书。 六、评选程序 (一)形式审查 会计教指委秘书处根据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有关入库案例体例规范方面的基本要求,对参选案例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体例规范要求的参选案例,会计教指委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将有关参选案例退回。 (二)匿名通信评审 会计教指委建立教学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会计教指委委员、行业组织专家、会计理论专家、会计实务专家、优秀教学案例获奖者和各培养单位推荐的专家等组成。 对于每篇参选案例,会计教指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除案例作者以外的五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通信评审。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负责汇总参选案例匿名评审意见,并统计参选案例得分和排名情况。参选案例匿名评审得分取五名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专家评分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差异超过满分值20%的,参选案例匿名评审得分取不包括最高分和最低分在内的其他三位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值。经过现场调研并附有企业授权书的参选案例将获得匿名评审得分5%的额外加分。根据匿名通信评审环节得分排名确定入围会议集中评审环节的案例名单。原则上,排名前四十的参选案例入围会议集中评审环节,当参选案例数量超过两百篇时,入围会议集中评审环节的案例数量不低于60篇。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匿名评审的专家应当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三)会议集中评审 会计教指委组织专家召开优秀教学案例评审会议,与会专家对入围会议集中评审环节的参选案例进行匿名评审,案例得分取与会专家评分的平均值。鼓励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经过现场调研并附有企业授权书的参选案例。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负责汇总参选案例匿名评审意见,统计参选案例得分和排名情况,并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向会计教指委提交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与会专家对未获奖案例进行评议,确定教学案例入库名单。 (四)会计教指委审批 会计教指委全体会议对会计指导中心和会计教指委秘书处提交的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五)公示 为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特设立七日的公示期。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以及教学案例入库名单应当在会计教指委网站公示七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公示案例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会计教指委提出异议,由会计教指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会计教指委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确认存在问题的参选案例,会计教指委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将参选案例退回。有关奖项获奖名单应当根据会议集中评审结果依次递补,拟递补案例获奖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六)批准 经公示未发现争议或异议后,会计教指委将批准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同时批准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 七、奖励办法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设优秀教学案例奖二十名,当参选案例数量超过两百篇时,优秀教学案例奖数量不超过三十名;设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两名。 会计教指委将在其网站上公布优秀教学案例获奖名单、优秀教学案例组织奖获奖名单、教学案例入库名单,并向获奖作者、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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