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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我校研究生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7 | 作者: | 阅读次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我校研究生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于2016年组织各相关学院进行了初步制定。随着国家、天津市“双一流”学科建设新形势及我校各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现请各相关学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相应类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继续完善修订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
1. 学位授予标准在突出我校办学特色以及各学科的特点的同时,指标应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学位授予标准不得低于相应教育部规定的《学位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2. 每个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明确对外语水平以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学术论文的要求。
3. 学位授予标准中,学术学位应包括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专业学位应包括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要求。
4. 学位授予标准应由各学科带头人、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牵头负责起草,并通过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请各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相关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原有的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学位授予标准将提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将成为学科自我评估的重要依据。
修订后的各学位授予标准请最晚于20171211日前提交研究生院。
附件1: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附件2: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附件3:各学院提交学位授予标准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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