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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30 | 作者: | 阅读次数: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津科大发[2017]131号),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

新生因故不能在2周内到校报到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因身体原因在4周内不能到校报到;

(二)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同)等;

(三)出国留学的。

(四)自主创业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计,最长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放弃入学资格的,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因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导致学籍信息有误的,应提交相关合法性佐证材料申请变更,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上级主管部门再报教育部进行审批。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持研究生证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学期电子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须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学院请假,提交暂缓注册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各项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期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完成学期电子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离校,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每学期的注册情况,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

第九条 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

第十条 研究生学籍变动、学籍注销在学籍异动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信网标注。

第十一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研究生标注出录取类型。如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定向生、国防生、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生等。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5-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8年。具体学制以各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

第三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学位类型和学习形式进行培养。在学期间不允许变更培养方式。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申请变更重要学籍信息字段(如: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民族等信息)时,须提供合法性佐证材料,填写《天津高校研究生变更重要学籍信息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毕业离校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信息更改的申请。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有如下情况之一必须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导师协商同意,由转出专业审批,转入专业考核后,经相关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再报教育部备案:

(一)因学校专业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领域培养;

(二)研究生入学后发生变故,自身身体素质无法达到现专业/领域要求。

第十八条 因导师退休、工作调离、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时,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由学院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原导师和接收方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转入导师原则上应在该研究生入学当年已具有导师资格,基本修业年限为2.5年和3年的研究生,在最后一学年;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研究生在最后一个学期,不接受转导师申请。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或一学期累计病假超过4周的;

(二)妊娠生育;

(三)创业休学;

(四)其他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的。

第二十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创业证明、入伍证明等),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公派出国、校级合作出国留学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需复学或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时,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退学处理工作流程

(一)学院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并告知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二)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形成拟处理意见,以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研究生本人,告知书中需说明形成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研究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于接到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申请复核。学院自收到申辩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回复。

(三)申辨期过后,学院将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拟处理意见、事实认定材料、研究生本人陈述材料、拟处理意见告知书等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以上材料,形成拟处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退学处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公文,并由学院将处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告知书送达研究生本人。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拟处理意见、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告知书应当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本人,并要求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采用录音或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已送达本人,同时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告;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保留快递单,物流信息,签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告;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以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将退学证明、校长办公会议纪要、退学处理决定等材料如实存入研究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凭调档函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研究生院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各学位分委员会提前答辩相关管理规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时间至少应在两年及以上,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校时间至少应在四年及以上,可提前毕业时间为半年或一年。

第三十一条 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最晚应于拟毕业前的一个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由研究生院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未通过的继续进行学位论文的研究撰写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课程成绩应在本专业排名的前15%,每门课程均为一次性通过,无不及格成绩。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教学实践和中期考核等其它环节的学习及研究任务,且在学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三)论文送校外盲审,评阅成绩应在良好及以上。

(四)符合各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盲审或第一次论文答辩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申请提前毕业。

第七章 延期毕业

第三十四条 无法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毕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拟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应毕业时间的前2个月,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到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延期证明。

第三十六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每学期均应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内,应缴纳相关费用,不享受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须按时向研究生院提交预计毕业生名单,名单应标明该生是否申请答辩或申请延期答辩。申请答辩的研究生提交答辩相关材料,准备答辩。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报送的毕业生名单应与报送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相符,且必须标明毕结业结论(毕业、结业、肄业、延期毕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考察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须的教学以及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良好,但未完成论文工作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填写《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结业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可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研究生尚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或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不得申请结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通过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可再次申请研究生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经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准予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院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毕(结)业研究生的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四十七条 学历注册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是指我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以下统称为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学历信息的完整性,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历图像信息采集,采集的图像信息用于学历证书与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应妥善保管,丢失不再补发,如确有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编号由学校统一编码,不得与原学历证书编号相同,学历证明书的日期按证书制作日期填写。研究生院将学历证明书在学历注册信息中进行标注。学历证明书丢失不再补发。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应由证书获得者本人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在《学历证书领取登记表》上核对签字。他人代领时,须携带《领取学业证书委托函》、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领取证书,各学院应做好学历证书领取记录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天津科技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五十四条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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