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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新增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7 | 作者: | 阅读次数:
 
各相关学院:
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于2017年全面修订并上校学位会审议通过。新增的化学(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等专业需要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具体要求如下(同2017年修订要求):
1. 学位授予标准在突出我校办学特色以及各学科的特点的同时,指标应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学位授予标准不得低于相应教育部规定的《学位基本要求》(附件1)及我校现行标准。
2. 学位授予标准应明确对外语水平以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学术论文的要求。
3. 学术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中,应包括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
4. 学位授予标准应由各学科带头人负责起草,并通过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请各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相关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后的学位授予标准将提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将成为学科自我评估的重要依据。
请各学院于56日前将学位授予标准电子版发送至liangzs@tust.edu.cn。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议无异议后学院再将签字(学科负责人,学院主管院长)、盖章的纸质版提交研究生院。并于6月份在校学位会中进行审议。
附件1: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附件2:天津科技大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写大纲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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