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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9-03-07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7】2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场所。学校实验室只适用于从事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实验,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和私人运营。创建安全稳定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实验室准建、人员准入、物料准入、实验设备准入、实验项目准入等。 第四条 实验室准建。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详细方案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经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及保卫处等有关处室认证、审批(重大项目需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风险的教学、科研实验室,设立时应落实好“三防”即人防、物防、技防,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方可申报,实验室建成后需取得特殊实验室资质的需等资质下发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五条 人员准入适用于进入我校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实验员、在校学生、外来人员。 (一)首次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通过基础知识(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学科知识(由学院组织)、课题知识及安全应知应会(由教学、科研项目相关负责人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规范与应急避险措施(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组织)等四级培训,待考核合格取得实验室准入证后方可进入指定实验室工作或学习。 (二)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及生物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作业。 第六条 物料准入。主要包括化学品、实验动物、实验菌株、实验材料等物料。凡有可能造成人身健康安全伤害或对周边环境及物品造成破坏的物品、物质或生命体均需进行安全评估。进入实验室之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其危害特性、存储和使用条件进行评估,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实验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化学品准入。任何理化性质为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化学品一律不准进入实验室,一经发现,将启动追责程序,并报公安机关。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必须有与其理化性质相吻合的存储设备、实验所需的通风设施、相应的消防设施、洗眼器、急救箱等,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操作和培训,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生物准入。校内所有实验室一律不准从事病原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生物实验,一经发现将启动追责程序,并上报相关管理机构。从事实验生物研究的场所应配备相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和相关检查维护措施,有进入生物实验室应配备的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有实验所需高压灭菌器等生物无害处理装置。凡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养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实验室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标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熟悉饲养动物特性,能够进行专业的管理、操作和培训。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合同并保证所有实验动物能够提供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七条 设备准入。要加强对实验室设备购置的监管,特别是高温、高压、大功率(单台功率大于2000W)、强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要进行入场前的准入评估。充分了解安装使用时所需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如水、电、气、消防等实验室环境,不符合条件的需提前改造,不得在设备入场后再实施环境改造作业。确保其安装后能正常运行,且不会存在安全隐患。 (一)烘箱、电阻炉等高温设备和强电、大功率设备的安装需有专用插座,用电评估合格,负荷满足要求;设备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且安全距离内没有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冰箱、杂物等,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及安全警示,有相适应的消防及防护设施。烘箱、电阻炉有高度合适且台面为阻燃材料的实验台。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备审批手续。拟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生产许可和安装许可的单位,该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为保障设备购置后的正常使用,相关实验室必须制定特种设备使用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且有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购买时所签订合同要落实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设备供应商应是(或委托是)国家认可的安装资质单位,设备安装后,提供与安装资质单位一致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证明书。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压力容器。 气体使用单位必须通过学校的化学试剂采购平台购买。采购单位需对供应商提供的气体钢瓶进行验收,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颜色缺失、缺乏气体钢瓶定期安全检验标识等,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气瓶摆放应正确固定,放置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和火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气瓶周围不得放置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易与瓶内气体发生反应的化学品;危险气体必须配备有泄露监测装置的危险气体气瓶柜;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 禁止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保证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无泄漏。制定了相关气体的操作规范及应急预案并保证培训到位。实验室气瓶应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三)精密大型仪器设备(10万以上),用户单位须就仪器设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条件、人员配备以及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备案和说明,并确认条件具备,在设备论证阶段接受专家的质询,待专家认可,条件具备后方可购置安装。 (四)自行设计制造或改装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待检测、验收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项目准入包括教学实验项目、科研实验项目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准入。各单位应对初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特别是化学、生物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方可开展实验。具体流程如下:各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新增科研、教学及开放实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论证内容包括:科研任务书、实验操作方案、实验人员资质、实验废物处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对存在风险但风险可控项目建立风险识别、分析、跟踪、控制建档,对于不具备充分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的实验项目将不予批准实施。以上材料由实验室留存并报本学院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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