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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9-03-07 | 作者: | 阅读次数:
       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促进学生违纪处理工作更加规范,确保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处分事件的查实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后,学生所在学院应自主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做好调查工作。情节轻微,不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核实情况;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的,可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发生在宿舍楼内,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可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

违纪情况调查的记录和结论应尽快转交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汇总调查情况。

二、处分意见的形成与告知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形成处分意见后,应将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包括形成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意见以及处分意见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以公告,视同送达。

学生对处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陈述或申辩,申请复核。学院应予回复。

学院形成处分意见,需要向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送以下材料:

1)学生处分备案表

2)处理意见

3)事实认定材料

4)当事人的陈述材料、检查(原件)

5)拟处分意见告知书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学院关于处分的备案材料。

三、处分决定的形成

(一)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提出拟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决定的告知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以公告,视同送达。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五、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违纪处分申诉的具体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处分的期限与解除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生效。

学院要关心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对受到处分的学生,要定期谈话,告知其解除处分的程序,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同学,可提前解除处分:

1)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递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  

2)班级对其在处分期间表现做小结、签署意见并由班长签名。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填写《解除处分期限备案登记表》,由学院领导签字,盖学院章,将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4)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材料后,拟公文报校办公室,发津科大文件。

七、处分决定的存档、备案

(一)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二)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违纪学生的教育

(一)学院应向学生指明违纪处分的严重后果,督促其深刻认识,认真检查,讲明再有违纪行为发生,将从严处理的规定。

(二)学院对受到处分的学生要加强教育管理,定期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学院可将学生在校的违纪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在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共同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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