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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19-03-07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学生的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对下列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天津科技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法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主管教学工作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律师2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3人和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负责人各1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学生的申诉;组建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代会(学代会委员会)推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助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是被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受理后,填写递交《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申诉登记表》,并附上被申诉人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申诉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事实,理由和要求,重点说明以下有关问题: 1.被申诉人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规定存在错误的; 2.被申诉人原处理、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被申诉人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有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问题。 (四)申诉人签名,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从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形。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后,由申诉人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复查登记表》,并通过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有关职能部门的委员、律师和有关学院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诉人申诉的事由进行受理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说清理由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因事实不清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由申诉委员会指定委员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员会其他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学院代表,但每次会议应保证在7人以上参加时方可开会(到会人数须为奇数),其中须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参加,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会议一般由申诉人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被申诉人说明处理、处分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程序,经过调查组调查的申诉事项,由调查组组长汇报调查结果,最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以表决方式通过。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工作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要求对原处理、处分决定作出撤销或变更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向被申诉人提出建议,被申诉人应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和建议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意见送达通知书》起15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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