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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9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要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激励广大研究生刻苦学习、发奋进取,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知行合一、全面发展的评选原则。

第二章 评选比例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在校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生)人数的10%。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进行名额测算及分配,计算值不足1人时按1人计,超过1人时按四舍五入计。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学风严谨扎实,学习成绩良好;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具有良好的劳动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级党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在扶贫济困、见义勇为、志愿助人、服务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六)参评学年已按时缴费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报学校批准后直接授予“天津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设置相关评选机制,负责本学院优秀研究生的评选细则制定、组织申报及具体评选工作。评选中要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天津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5-6月份进行。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程序:

(一)由研究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自愿报名,学院评选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评选,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提交至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校级审定。

(二)审定结束后,拟获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优秀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选机构提出申诉,学院评选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选机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在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或评选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理;对已获“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如经认定有上述行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 津科大发〔2021〕33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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