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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发布日期:2021-05-19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要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激发各级研究生干部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研究生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干部包括校研究生会及社团副部长及以上干部,院研究生会及社团部长及以上干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等,研究生团支部书记、委员等,研究生班级主要干部以及学院自设同等岗位职务。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知行合一、全面发展的评选原则。 第二章 评选比例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在校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生)人数的3%。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进行名额测算及分配,计算值不足1人时按1人计,超过1人时按四舍五入计。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充分发挥研究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恪守学术道德,学风严谨扎实,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好的科研探索与创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不计个人得失;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求真务实、乐于奉献;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方面做出了贡献; (六)累计担任研究生干部两学期(含)以上,有突出工作贡献者可放宽对工作时限的要求。 (七)参评学年已按时缴费注册。 第六条 研究生干部在学期间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可报学校批准后,直接授予“天津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设置相关评选机制,负责本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细则制定、组织申报及具体评选工作。评选中要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天津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5-6月份进行。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由研究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自愿报名,学院评选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评选,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提交至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校级审定。 (二)审定结束后,拟获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选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选机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在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或评选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的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理;对已获“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如经认定有上述行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干部评选实施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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