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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请假制度的规定发布日期:2019-03-05 | 作者: | 阅读次数:
为严肃校规校纪,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在校学习而提出的请假。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二)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在校学习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三)公假,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校外实验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事先请假,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者,均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导师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1周的必须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请假申请表》由本人、相关审批单位各执一份。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4周;病假、事假合计超过6周者,需转办休学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因公事派遣办理请假手续,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 第九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成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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