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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06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校园正常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人员密集场所,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影响学生成长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第三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创造和保持内部安全、卫生、舒适环境的义务,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  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原则上要求必须在校内住宿,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参加,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后勤管理处组成的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学生宿舍公共区日常管理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小型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校各主管部门及全体学生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入住宿舍的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发动学生参与宿舍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权益;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宿舍;参与文明宿舍的检查评比;收集学生对住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实施对学生宿舍的监督和管理。具有如下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相关要求,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及各学院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及协助做好思想教育进宿舍、党建进宿舍和心理健康教育进宿舍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工作。根据年度招生计划、校区调整及房源情况,按照学院和班级相对集中和就近住宿的原则统筹安排学生住宿。
    (三)负责学生宿舍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四)为学生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五)负责建立与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机关处室及学生群体的沟通反馈平台,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物业化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配合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治安等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各学院是宿舍内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保卫处要落实逐级安全及消防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及消防责任人;后勤管理处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应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学生住宿的分配与调整工作;各学院应加强对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同时负责入住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提供每年招收的新生名单。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审核。按照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学生住宿信息收取住宿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住宿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学生住宿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协助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并承担学生宿舍内的保洁、值班、小型维修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学生住宿的分配与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实行楼管员负责制,楼管员对本楼栋的住宿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  校内住宿调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与学校签订《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安全承诺书》,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的住宿应服从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要在假前及时将留校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并做好留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因房屋维修、宿舍整体调整、假期安全等原因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变动时,学生应服从学校调配。
    第十七条  宿舍床位一经分配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出借,严禁强占和出租床位。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换床位,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调换。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及时退出宿舍,需要住宿的延期毕业学生,应提前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实行集中住宿。
    第十九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每学年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住宿费。如学生因故退学、休学、出国、外校交流、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办理退宿手续,学校将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原则上学生在学年中途不允许退宿。经审批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学校分配的床位一律不再保留。凡是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将照常收取住宿费。

第四章  校外住宿调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各学院要严格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原因、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式、承诺责任、家长签字等,所在学院审批,并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学生宿舍内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细则》,对违反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对未经批准走读,擅自在校外长期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对扰乱宿舍管理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安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违反宿舍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多次教育未整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其他违反《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细则》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外住宿”是指全日制学生在学校统一分配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居住的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生宿舍有住房的辅导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将房间作为家人、亲戚、朋友居住场所,不得随意使用大功率电器,更不得出租房间。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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