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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9-02-25 | 作者:崔妍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自2012年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相关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院、校两级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同时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7人。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范围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差额评选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院级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7人。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和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中,参评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不得作为导师代表任校、院两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七条 各学院应统一保存好本学院评审、推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基础材料;校级评审、推荐等材料由研究生院统一建档保存。

第三章 奖励标准、评选范围、评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所修课程成绩以初次考试成绩为准,下同),或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且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有关免修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

第十一条 对于学制年限内最后一年参评的研究生,还应达到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以及专业实践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四)在评奖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研究生;

(五)参评学年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察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对新入学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并按此内容和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校级评审。

各学院可以参照《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执行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也可以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审标准。

各学院自行制定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精神,并通过一定的文件制定程序,在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除获得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外,其他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我校与其他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我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学术学位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分别分配。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不超过国家下达评选名额的10%,按1:2差额比例计算推荐候选人名额,计算值不足1人时按1人计,超过1人时按四舍五入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按1:1等额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1:1.5差额比例计算推荐候选人名额,计算值不足1人时按1人计,超过1人时按四舍五入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申请者需提交以下相应成果证明材料:

(一)由培养单位统一印制的课程成绩单;

(二)发表学术论文录用证明或见刊证明(会议论文必须为见刊证明),申请专利受理或授权证明,出版学术著作证明,以及竞赛或荣誉奖励证明、专业实践成绩或成果证明等。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有关成果应为本科至研究生参评时在学期间取得;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有关成果应为硕士最后一学年至博士参评时在学期间取得。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关成果应分别为在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且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天津科技大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差额评选拟推荐名单和等额评选拟获奖名单后,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分别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审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校级评审,确定博士研究生和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后,将名单提交至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所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束后,所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或推荐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 对博士和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领导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评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同时,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特点等,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的通知》(津科大发【2013】2号)同时废止。

                                                                                                               20186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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