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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9-02-25 | 作者:崔妍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政策要求,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财教〔2017〕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用途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章 资金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25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至节假日的前1日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期限,按其修学基本学制年限确定。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将停止发放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并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修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不再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从学籍取消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符合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经申请批准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超过规定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将进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工作,并每学期逐月复核一次,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将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情况和结果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天津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大发【2014】12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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