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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9-02-26 | 作者:崔妍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三助”工作是指研究生兼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研”、“助教”、“助管”)。“助研”指研究生从事本人学位论文研究以外的科研工作,如科研试验、实验室建设、社会调研、课题项目研究等。“助教”指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教学与工程实践外,从事课程辅导和答疑、协助指导教学试验实习等教学辅助工作。“助管”指研究生承担学院或科研、教学、实验等管理部门的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的辅助管理或学生辅导员助理等工作。 第三条 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高尚,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有余力。 每位研究生在同一时期内,只能选择受聘“助教”或“助管”岗位中的一个岗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工作岗位。 研究生不能以参加“三助”工作为理由,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聘用时应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或课题组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等承担;“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应据实申报、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实验室、中心(以下统一合并简称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具体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岗前培训和工作考核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开展科学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其所承担的课题研究,以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科研能力培养和训练为目标,合理安排设置。 第九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实验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有利于夯实研究生对学科知识和实验技能规范的系统掌握和理解、提高研究生的交流能力和责任意识为目标,科学安排设置。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学院、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协助开展学校教育、培养、管理等实际工作的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在岗人员情况,以有利于加强研究生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为目标,提出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要求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或课题组申请,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批。“助研”岗位按科研工作任务期要求聘用。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定期公布,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研究生院根据课程或实验教学层次分别负责核岗与审批,由岗位设置学院负责遴选。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助教”课程教学岗按课程实施期聘用,实验教学岗按学期聘用。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设置的“助管”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向本学院研究生公布,并择优聘用;各部门设置的“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协调安排。“助管”岗位按学年聘用;聘用期间如有人员更换的,需提出申请并取得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重新聘用。 第十四条 各聘用单位在设置“助教”和“助管”岗位时,需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条件、选聘标准、考核方式等相关要求,发布《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职责任务书》(附件1-1、1-2、1-3),实施聘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申请“助教”和“助管”岗位时,需填写《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附件2-1、2-2、2-3),申请表须经本人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查,由聘用单位或导师决定是否聘用。 第十六条 “助教”和“助管”岗位在获得审核通过后,应签署《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协议书》(附件3),协议中应明确甲(聘用单位)、乙(研究生)、丙(研究生工作部)三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三助”工作协议一个聘期签订一次。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工作考核,由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职责的设置要求,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按聘期进行,并填写《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考核表》(附件4),分别存各聘用单位、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八条 “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态度、科研成果情况和工作量等进行考核。“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单位、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将终止与其继续聘用,停止发放其岗位津贴,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工作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其它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聘任期间研究生出现下述情况的,终止聘用关系: 1.所聘任的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 2.所聘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未通过; 3.所聘任的研究生因任何原因中断或终止学业; 4.所聘任的研究生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5. 所聘任的研究生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6. 所聘任的研究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聘用协议。 凡是因第1、2、4、5项原因被解聘的研究生,取消此后的“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岗位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具体工作量与研究生协商确定,由研究生培养经费中的助研费、导师或课题组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等列支。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硕士生申请的“助教”岗位,单计划学时费分别按30元、20元计,总计划学时数按照“助教”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确定。 “助教”岗位工作量月累计不得超过60课时,周累计不得超过15课时;特殊情况下工作量可适当延长,但需获得主管单位同意,且最高工作量月累计不得超过80课时,周累计不得超过20课时。“助教”岗位津贴按实际发生计划学时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助管”岗位按时计酬,博士生、硕士生津贴标准分别为18元/小时、12元/小时。“助管”岗位工作量月累计不得超过60小时,周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特殊情况下工作量可适当延长,但需获得主管单位同意,且最高工作量月累计不得超过80小时,周累计不得超过20小时。“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发生工作量按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助研”岗位津贴发放,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以及研究生培养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助教”岗位津贴发放,由用人单位在一个课程聘期完成后,将岗位考勤情况报审批单位核定,再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助管”岗位津贴发放,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一个月的岗位考勤情况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将津贴全额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予以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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