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正文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评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9-02-26 | 作者:崔妍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在学术上勇于攀登、不断进取,全面提升科研水平,充分激发学术潜能,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每年举办一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评选研究生学术先进典型,发挥朋辈榜样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由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简称“校研究生会”)承办。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评对象应为天津科技大学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参评对象应具备优秀学术素养与高尚品德,并已在天津科技大学攻读研究生期间取得较为突出的学术成果。 第六条 参评对象在天津科技大学攻读研究生期间未出现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受校纪校规处分等情况。 第七条 参评对象应当参与本年度硕博学术创新论坛活动,被选为院级报告主讲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活动成立评选组委会,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校研究生会,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评选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审查参与评选活动的选手资格及对参赛选手进行初评; 2.组织网络投票、组织复评评审工作; 3.解释参赛选手的异议事项; 4.议决其它应由评选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四章 资格与申报
第十条 凡在举办活动的当学期正式注册的天津科技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可申报参赛。 第十一条 参赛选手报名时需提交参评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技发明与专利、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国际会议的相关证明,学院开具的成绩证明等。以上内容均需在天津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参与或完成,且该成果不得用于已获得该项荣誉的学生重复申报使用。选手所提交的各项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天津科技大学。 第十二条 各学院选送至参加校评选活动的选手名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每个学院推荐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研究生在校生总人数的1%,且总数最多不超过5人;总人数不足 50 人的学院可推荐1人。 第十三条 参赛选手资格由评选组委会最终确认,一旦发现材料中具有虚假信息,评选组委会有权取消选手的参赛资格。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分为初评、网络投票、复评三个阶段。其中,参赛选手的综合成绩由初评与复评相加而得,所占比重为4:6;网络投票环节用于评选“最佳人气之星”单项荣誉,投票情况不计入参赛选手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 初评阶段,评选组委会将对各学院推荐的参评人材料进行程序性检查,如有遗漏、错误或其它不符合要求之处,将要求学院补齐或更改;逾期不能提供合格材料者,将取消相应候选人的参赛资格。 评选组委会按照“理科类”、“工科类”、“人文社科类”三个组别进行评审,根据候选人的学术成果和综合表现,推荐不超过60%的候选人进入复评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阶段结束后晋级的选手名单将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复评采用会评的方式进行。由各学院推荐并经组委会审核通过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委团;候选人按组委会要求准备答辩材料,进行现场答辩;由评委团综合考量候选人的申报材料与现场答辩情况赋分。 第十八条 组委会通过初评、复评计算最终成绩,产生出十名“学术之星”,并评出五个单项荣誉: 1.研究生“最佳学术精英之星”:突出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论文富有影响力; 2.研究生“最佳学术创新之星”:突出研究生的独创性,富有创新点; 3.研究生“最佳学术潜力之星”:研究生思维活跃,有独立的思想和很强的创新意识; 4.研究生“最佳学术风采之星”:研究基础扎实,综合表现优秀; 5.研究生“最佳学术人气之星”:最终评选出的十位学术之星中网上得票最高者(荣誉可兼得,奖金不累计)。 第十九条 由评选组委会负责对研究生“学术之星”人选名单及情况简介进行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产生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及各单项荣誉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条 各申请人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评选过程中发现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将取消资格并严肃处理;对已获“学术之星”称号的研究生,如经认定有上述行为的,将取消称号、追缴奖金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荣誉获得者将被授予荣誉证书,以及“学术之星”奖学金等奖励。“学术之星”荣誉获得者奖励2000元/人,单项荣誉获得者再奖励价值1000元/人的学术活动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用于资助在读研究生因参加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经费的使用与报销依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选组委会将采取一定的形式,对评选产生的“学术之星”进行宣传表彰和经验交流。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参赛者持有异议,可向当届评选组委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出具体理由,并且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环节公示期内,将有关材料送至评选组委会。 第二十五条 评选组委会在接到异议后和投诉后将进行相关调查,如确认资格不符者,按照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科技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版权所有: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我们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滨海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9号 邮编:300457
网站设计与技术支持:天津科技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