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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2-26 | 作者:崔妍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形式,都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三条  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河西支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事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承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等学生生源地金融机构,负责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学生助学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学生填写贷款申请材料、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以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工作;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生贷款回执信息录入、学生信息维护、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毕业生还款确认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助学贷款相关工作,并指定专职辅导员负责本学院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在校期间国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与学校共同操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当年度未同时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对学生填写内容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校研究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汇总后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校对学院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公示,将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递交经办银行复审。

第十条  根据经办银行复审结果通知所有贷款学生统一填写贷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并将所有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第四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将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统一划入学校专用账户,由学校财务处逐年抵缴学杂费。

第五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书,制定还款计划,毕业后按计划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途径为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金额存入本人在经办银行开通、并于贷款时登记的还款账号。如还款账号有遗忘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十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带上其贷款合同及身份证件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到学院留存。

第六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计息和限额

第十六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贷款学生本人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否则经办银行有权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八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额度

第二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贷人,共同承担还贷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且有真实、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九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生源地贷款办理机构按其规定统一划拨至学校账户或学生账户,划拨至学校账户的贷款由财务处冲抵学费,划拨至学生账户的贷款由学生自行至财务处缴费。

第十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确认、利率及展期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应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应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和毕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六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的,一般可凭录取通知书向所在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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