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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21 | 作者:崔妍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条所指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专指为一年级研究生所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一等奖

20%

18000

20%

8000

二等奖

80%

10000

20%

4000

三等奖

——

40%

2000

(三)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人硕士最后一学年至博士参评时在学期间所获得学术科研成果情况。

(四)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人的报考志愿、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本科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等确定。原则上,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等级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

(五)因故未在录取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录取当年确定是否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及获奖等级,并在正式入学后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学金是否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一等奖

20%

18000

10%

12000

二等奖

80%

10000

20%

6000

三等奖

——

50%

2000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察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适时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按照本细则的<非自主确定原则比例和标准>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也可以根据本细则确定的经费分配总额,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的奖励比例,博士生不得低于本单位博士人数比例的70%,硕士生不得低于本单位硕士人数的40%并不得高于95%;奖励标准博士生不得高于18000/生·年,硕士生不得高于12000/生·年。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四)在评奖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参评学年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

(六)参评学年所修课程或考核有不及格情况的;

(七)当年毕业的,以及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九条 学校另行制定《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并按此评审内容和标准执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校级评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参照《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执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或推荐工作,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审内容和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精神,并通过一定的文件制定程序,在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本单位及时公布执行。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名额(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经费)时,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培养质量较高的院级、校级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以及国家亟需人才等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分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经费)时,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按学科、专业特点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在分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经费)时,按学术学位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分别分配。

第十六条 对于按照本细则<非自主确定原则比例和标准>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单位,学校按照本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确定的名额分配原则,分别测算并下拨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分配名额。

对于自主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的单位,学校按照本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确定的经费分配原则,分别测算并下拨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经费分配总额。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学校按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分配下拨的名额或金额,应按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不同类别分别足额评选使用,不得相互调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综合评审等工作。校级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7人。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院级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7人。院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校级评审委员会和院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回避原则,即在召集校级评审委员会时,评审对象的导师不得作为导师代表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统一保存好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基础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的院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申请者需提交以下相应成果证明材料:

(一)由培养单位统一印制的课程成绩单;

(二)发表学术论文录用证明或见刊证明(会议论文必须为见刊证明),申请专利受理或授权证明,出版学术著作证明,以及竞赛或荣誉奖励证明、专业实践成绩或成果证明等。

申请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有关成果应为申请人本科至研究生参评时在学期间取得;申请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有关成果应为申请人硕士最后一学年至博士参评时在学期间取得。申请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有关成果应为申请人在评奖学年内取得,且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天津科技大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院级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拟推荐名单或拟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或拟获奖名单分别提交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审或审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校级评审,在评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后,将名单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级评审委员会和校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所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束后,所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或推荐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院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级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院级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评审领导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评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的通知》(津科大发【2014123号)同时废止。

                                                                                                                                                               20186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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