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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21-12-02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我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年限和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市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我市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8-1)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高校在收到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正在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7〕41号)或《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7〕43号),领取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或享受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仍延续原政策至执行完毕。
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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