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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23年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1 | 作者: | 阅读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中《天津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我校2023届毕业研究生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单位需高度重视,毕业生离校前结合政策文件认真开展全覆盖式宣讲教育,采用多样化宣讲形式,确保政策宣讲到位,不落一人,宣讲教育工作注意留痕备查。

2.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为抓手,引导、促进2023届毕业研究生到基层就业工作。

3.加强研究生毕业生诚信教育,严格审核学生材料,确保学生提交材料真实、准确、规范、详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4.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2023届毕业研究生及时补齐,在2023年12月11日前再行上报,逾期不能补齐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二、202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条件

1.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详见附件实施细则);

2.合同约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3.2023届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资助标准

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四、提交材料

1.申请学生提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

2.申请学生提供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两方劳动合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并加盖学校就业办公章复印件两份,如存在二次分配或二次定岗情况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纸质版原件一份;

3.申请贷款代偿学生另需提交《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纸质版各一份,如无还款计划,需出具《放弃利息代偿声明》(附件3)纸质版一份;

4.学院对学生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合格后,填写《XX学院2023年服务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名册》(附件4)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各一份;

5.学院报送往年申报通过的服务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奖励金学生的年度考核结果表(附件5)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各一份和学生个人年度考核材料纸质版一份。

五、报送要求

纸质版申报材料每个人一套,整理后于2023年12月11日前报至两校区研究生院办公室:

滨海校区:西院言泉楼203室,河西校区:主楼C区303室

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cuiyan@tust.edu.cn。

附件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附件3:放弃利息代偿声明

附件4:xx学院2023年服务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名册

附件5:2023年享受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服务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人员考核结果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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