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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位办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学位办〔2017〕3号发布日期:2017-06-23 | 作者: | 阅读次数: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文件要求,依照《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学位〔2016〕1号),2017天津市将继续开展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单位范围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只在全市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市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博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军事公安类院校需向军队学位委员会提出调整申请。
(二)学位授权点范围。
本次动态调整将在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中进行。
二、调整原则
(一)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点。
(二)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新增硕士点以应用型为主。
(三)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科为学位授权点。
(四)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五)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点纳入市级统筹增列。
三、时间安排
(一)学位授予单位
1.单位审核。组织调整工作审核、审核工作。
2.专家评审。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组成专家组,对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2/3。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拟主动撤销和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4.单位内公示。对当年拟主动撤销和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及时处理异议。
5.2017年8月31日前,各单位将《天津市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报告》(津学位〔2016〕1号文件附件)及相关支撑表格、专家组意见、校内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报告纸质版(1份,均需加盖学校公章)报送至市学位办,电子版发送至学位办邮箱。
(二)市学位委员会
1.形式审查。市学位办将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专家评审。市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市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1/2。
3. 市学位委员会审议。市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天津市教委政务网站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将结果发送至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月31日前将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纪律要求
(一)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执行,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权点,坚决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认真组织、稳妥实施审核工作。
(二)各高校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高校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
五、联系方式
市学位办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2610室;
联系人:刘海波;
联系电话:83215175;
电子邮箱:tjxueweiban@163.com。
2017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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