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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9-02-25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肃学术纪律,增强学术诚信,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对象为拟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提交图书馆进行检测。
第三章 论文提交要求
第五条 拟检测的学位论文均须以word文档“正文部分”(即:第一部分至最后一部分。命名方式为:学院_姓名_学号_博士/硕士.doc,如“生物工程学院_张XX_10919001_博士.doc”)编排,并提交电子版定稿论文。
第六条 未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论文检测的研究生,不能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检测结果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文字复制比”)相关内容为主要依据,采取以下三种认定及处理方式。
1. 检测结果为:
(1)博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10%
(2)硕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30%
其中,会计硕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20%
视为通过检测。研究生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还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行下一阶段学位申请工作。
2. 检测结果为:
(1)10%<博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20%
(2)30%<硕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40%
其中,20%<会计硕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40%
论文需修改后再次检测。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可申请复检,通过检测后,可办理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申请。如果复检后,博士论文复检文字复制比>10%,硕士论文复检文字复制比>30%(会计硕士论文复检文字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取消该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3. 检测结果为:
(1)博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20%
(2)硕士论文初检文字复制比>40%
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情节严重者,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检测环节,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本人或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须做出书面说明,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决议书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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