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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5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下同)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下同)的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 我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原创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学位人员所提交的学位论文,若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我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我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有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的,我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将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教师行为和学术道德规范》(本办法中凡涉及我校在职人员,均按此规定执行,下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我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将根据我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指导教师(通过我校正式聘任的校内外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根据我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我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若二级学院(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我校将对该二级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可以减少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甚至可以暂停其招生资格;同时学校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二级学院(部)应当及时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审核,并将调查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将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最后,通过校长办公会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按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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