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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07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天津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基本规定。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所授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在我校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研究成果(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创新性成果等)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学分,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所有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认定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且符合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学分,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所有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认定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且符合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学业要求和相应条件的,可以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我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各二级培养单位于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学位论文可用于申请硕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学位,实践成果可用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博士专业学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应当由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学位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硕士论文字数至少3万字,博士论文字数至少5万字,一般用中文撰写。留学生采用英文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3000字的中文摘要,博士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摘要;留学生确需采用中英文以外其他语言撰写的,除需按对应层次提交规定字数的中文摘要外,还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实践成果应符合我校相应规范要求。

第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参加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审和预答辩。预审应送3名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并采用“双盲”方式。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组由不少于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报研究生院备案。申请人预审、预答辩通过的,可以提交答辩申请资格审查。

第九条 我校统一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决定是否受理答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进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规范性审查环节。

规范性审查包括格式规范审查与重复率检测(含AIGC检测)。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规范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执行答辩前后两次重复率检测制度,对答辩通过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同时进行AIGC检测,检测结果的处理按我校规定执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重复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博士一般不超过10%,硕士一般不超过20%,视为通过相似性检测。答辩前重复率检测未通过的,需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可申请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和答辩后重复率检测结果未通过,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对于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或争议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作出处理意见。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合理的标准,并分段制定详细处理规则,明确异议处理机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规范性审查通过的,由研究生院、各二级培养单位在组织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全部采取“双盲”评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应是硕士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水平)的专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应是分属不同单位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水平)的专家。评阅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至少聘请2名与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课题相关的专家(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聘请3名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至少聘请1位来自校外的相关行(企)业专家。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至少聘请3名与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课题相关的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至少聘请1位来自校外的相关行(企)业专家。

(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合作导师、行(企)业导师、亲属(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上述亲属的配偶等近姻亲关系人员)、在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评阅人。

专家评阅通过的,进入答辩程序。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方式、评阅意见处理按照我校及各二级培养单位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答辩会应公开举行,于答辩前2天在学校网站上公告。答辩委员会要求如下: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至少3名相关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水平)的专家或硕士生导师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聘请5名专家)。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外专家至少1人。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包含一位来自校外的相关行(企)业专家,要求不少于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协助组织答辩工作,并做好答辩记录和上报有关材料。

(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名相关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水平)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外专家至少2人。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包含一位来自校外的相关行(企)业专家,要求不少于8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校外聘任者)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协助组织答辩工作,并做好答辩记录和上报有关材料。

(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合作导师、行(企)业导师、亲属(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上述亲属的配偶等近姻亲关系人员)、在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第十二条 答辩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主要环节包括: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主要内容(原则上硕士不少于15分钟,博士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1.综合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研究水平或专业实践能力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2.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如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须明确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修改建议;

3.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宣布表决结果。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申请者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对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同时,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允许其限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且不少于三个月)修改后重新答辩的决议。第二次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若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查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条件,并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答辩情况及创新性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相应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对于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不授予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作出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或缓授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内通过答辩,获得毕业证书,但未授予学位者,如果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要求,也可以授予学位;如果毕业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则不再受理申请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立卷归档要求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档案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交学校图书馆存档,并按照规定报送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我校相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存有异议的,参照我校及各二级培养单位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位答辩及成果认定复核,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申请人认为评价不合理之处并列出详尽的申请理由(附支撑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专家组应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4位同行专家,同行专家应按回避原则组织。专家组要给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由申诉人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告知申请人复核决定,并提交复核决定至研究生院进行备案。有学术复核过程的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其导师现场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接受质询。

第四章 学位撤销与救济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如出现无法与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取得联系的情况,学校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对拟不授予学位或者拟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由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位被撤销的,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在不受理学位申请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收到学位复核申请后,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进入调查的,根据申请复核情况,调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五名,包括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可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相关过程材料、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中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有关人员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调查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授予争议事宜进行表决,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当制作复核决定书,由申诉人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作出复核决定前,申诉人可以向学校书面提出撤诉。申诉一经撤回,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并审议通过,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我校对申请学位的留学生,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获得学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津科大发〔2020〕48 号)中关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条款、《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管理办法》(津科大发〔2018〕106 号)、《天津科技大学非学历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津科大研〔2010〕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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