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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校级盲审办法终稿.doc发布日期:2025-04-09 | 作者: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 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天津科技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津科大党发〔2023〕16号)和《天津科技大学关于加快推进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意见》(津科大党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校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制度,全面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校级盲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由研究生院统一送审,并向学位申请人和各学院反馈评阅意见。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不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校级盲审前须先通过预审、预答辩环节,预审应送3位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并采用“双盲”方式。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组由不少于5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预审、预答辩由各培养学院组织,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校级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3位评阅专家审阅,校级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2位评阅专家审阅。 第五条 拟送审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分别于拟答辩日期40和30个工作日前提交研究生院送审。如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研究生院送审而造成学位答辩延期的后果由学位申请人承担。 第六条 根据专家在评阅书中的“总分”和“是否同意答辩”结果,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价等级分为以下四种:
第七条 将存在以上四种等级中的“C”或“D”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界定为存在“负面评价”。 第八条 各学院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提出的评阅意见。根据评阅专家给出不同的评价等级,现对专家评阅意见处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首次送审评阅结果未出现负面评价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申请人须根据所有专家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意见修改说明表》,导师须对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由学院负责人确认同意后,学位申请人可申请答辩。 (二)首次送审评阅结果只出现一个“C”且其他结果均为“A”或“B” 的,学位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如下两种处理方式选择其一: 方式二:如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对“C”的评阅意见不认可,认为存在学术争议,可在收到首次送审反馈评阅意见后的14日内(自研究生院反馈首次送审评阅意见的第二天开始计,下同)向所属分委员会提交《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增加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增加专家申请表》”),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的14日内授权学术争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不存在学术争议的,学位申请人须按本项方式一要求执行;经审核认定确属学术争议的,学位申请人向研究生院提交《增加专家申请表》(签字扫描版),由学位办将首次送审的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得修改替换)直接增加两位新的专家进行评审,如评审结果均为“A”或“B”,则学位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如评审结果出现“C”或“D”,则此次增加送审结果列入首次送审结果,对照本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执行。 (三)首次送审评阅结果出现两个“C”且其他结果为“A”或“B”的,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博士学位不少于3个月),并将修改后的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以及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优先送首次送审时给出“C”的专家复审。如复审结果均为“A”或“B”,则学位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如复审结果出现“C”或“D”,则本次校级盲审终止,学位申请人须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后重新送校级盲审。 (四)首次送审评阅结果出现一个“D” 且其他结果均为“A”或“B”的,学位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如下两种处理方式选择其一: 方式二:如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对“D”的评阅意见不认可,认为存在学术争议,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在收到反馈评阅意见后的 14 日内向所属分委员会提交《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增加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增加专家申请表》”),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的14日内授权学术争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不存在学术争议的,学位申请人须按本项方式一要求执行;经审核认定确属学术争议的,学位申请人将《增加专家申请表》(签字盖章扫描版)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将首次送审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得修改替换)直接增加两位新的专家进行评审。如增加送审结果均为“A”或“B”,则按该条第一项执行;如增加送审结果出现“C”或“D”,则本次校级盲审终止,学位申请人须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后重新送校级盲审。 (五)首次送审评阅结果出现两个负面评价且有“D”,或出现三个及以上负面评价的,则本次校级盲审终止,学位申请人须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后重新送校级盲审。 (六)对于其他学术争议情况,如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对负面评价提出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评阅意见后的14日内向分委员会提交《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意见复核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复核申请表》”),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4日内授权学术争议审核小组(由不少于五位熟悉该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对专家复审意见及结果进行审核,并由分委员会审议作出最终认定结论。经认定不存在学术争议的,学位申请人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继续修改后重新送校级盲审;经认定确属学术争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将《复核申请表》(签字盖章扫描版)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上次送审时提交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直接再增送三位新专家进行评审(回避之前所有评审专家)。如增加送审结果均为“A”或“B”,则按第八条第一项执行;如增加送审结果出现“C”或“D”,则须经过不少于12个月的修改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送校级盲审。 (七)送审平台的专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评阅。针对须原专家复审的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如原专家拒绝评审,则由送审平台更换新的评审专家送审,且回避前面送审的所有专家。 (八)因送审平台技术故障,根据本办法在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复审、增审或复核时须回避的专家,在复审、增审或复核时接受了评阅任务并提交评阅意见的,该专家的评阅意见无效,须由平台重新遴选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评阅。 (九)学术争议审核小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中不少于三位熟悉该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审核小组专家须为博导,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审核小组专家须至少为硕导,且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含导师团队成员)、合作导师、企业导师须回避。 (十)参加校级盲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送审、复审、增审、复核及答辩,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九条 学校依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结果对学院采取年度积分制。积分分为正积分和负积分,年度积分统计时间段为当年的1月至12月。积分与结果运用规则如下: (一)送审结果为“A”,且未出现“C”和“D”时,按照个数积正3分/个。 (二)送审结果为 “C”和“D”时,按照个数分别积负 1 分/个和负3分/个。对通过增加送审或复核后达到答辩要求的,首次送审的负面评价不计入积分。 (三)对相关学院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结果正积分相对值((正积分累计分值/送审总篇次)*100)累计较高,且累计统计年度内无各级抽检存在问题论文,可适当给予相应类型研究生招生指标奖励。 (四)各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双盲评审负积分相对值((负积分累计分值/送审总篇次)*100)将作为学院绩效年度考核以及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各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将负积分与导师上岗及招生指标相关联。 (五)同一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同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送同一位专家评审的,只积一次最高的负积分;不在同一个统计年度的则分别积分。 第十条 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前完成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修改,并申请提前送审的,须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校级盲审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前送审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前送审申请表》”见附件3),并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交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位熟悉该研究领域的专家小组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修改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且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可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以及《提前送审申请表》(签字扫描版)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进行提前送审。 第十一条 校级盲审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书、同行专家评审结果及学院意见、《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意见修改说明表》《提前送审申请表》《增加专家申请表》《复核申请表》等材料都必须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起归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校级盲审工作,不得打听或查证评阅专家的信息,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有不同意见的评阅专家进行报复。若有违反此规定者,研究生院将立即中止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审中被评阅专家明确指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位授权点、学院和分委员会应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质量管理中发挥严格把关作用。鼓励学院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此办法基础上出台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质量监管措施。对于校级盲审中出现的本办法中未提及的特殊情况,分委员会可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五条 涉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按照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送审,评阅意见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图: 1.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评阅意见处理流程图 2.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评阅意见处理流程图 附件: 1.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意见修改说明表 2.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增加评审专家申请表 3.天津科技大学校级盲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前送审申请表 4.天津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校级盲审意见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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